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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看访友印记(0) | 浏览(2) | 评论(0) | 时间:2007/11/26 | 我要写博客文章
丈夫拒签字致死孕妻续:死者母亲拟起诉女婿及医院
因“女婿”拒签手术单医院无法做手术而导致怀孕的女儿死亡,24日“岳母”李小娥自写了一份起诉书,打算起诉医院和“女婿”肖志军。昨日,她还向石景山八角派出所报警,要求追究医院和肖志军的刑事责任。
24日晚上,在李小娥暂住的招待所里,她拿出了23日晚写的“起诉书”,部分内容如下:
我女儿李立(丽)云死于北京市朝阳医院(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),原因是没有家属签字导致我女儿死亡。
我请求您们为我主持公道,追求(究)他们的刑事责任,赔偿我们的精神损失……
其一,我认为医院不应该眼睁睁地看着我的女儿走向死亡,很明显只要医生进行手术我女儿就不会死。可他们怎么就见死不救呢?他们为何没有一点人道主义,他们的良心哪里去了?
其二,那个自称是我女儿丈夫的人,很明显是不合法的……最主要的是只要他签字,我女儿就不会离开人世,这是最可恶的事,其性质就是杀人。
她说这是自己写的草稿,具体的起诉事情要等丈夫来京后再决定,25日到医院拿女儿的病历。
“一旦起诉,我们有应诉的义务。”24日下午,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党群部主任谢红峰表示,家属有起诉的权利,但医院现在还没有收到起诉书。如果收到起诉书,医院会按正常程序应诉。
前天晚上,在医院附近的一家饭馆里,李小娥还愤怒地质问了肖志军。
李:医生说没说过再不签字手术就会有生命危险?
肖:医生没说过。
李:你放屁,我问同病房的人了,大家都说医生说了很多次!
李:她每次跟家里要钱,每次给家里打电话,你都知道吗?
肖:知道。
李:那我和她爸的电话你都知道了,为什么做手术不给我们打电话?!
说完李小娥就冲上去拿拳头打肖志军,肖志军仍然双手护着头,一句话也没说。随后两人都趴在桌上痛哭起来。
医疗行为中生命权高于一切
本报讯 (记者任珊珊 通讯员温志勤、宋忠雷)按照现行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当患者命悬一线、无法自主决定是否手术时,必须由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。如果家属拒绝签字怎么办?
“现行法规对术前签字的规定,对医生不公平,从根本上说也损害了患者的利益。”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尹春艳说,在关系生死的问题上,不能给掌握专业知识的医生以充分的决定权,却将选择权交给完全是“门外汉”的家属,对患者来说既危险也不公平。
“术前签字保障的是患者的知情权。但我们认为,医疗行为中,人的生命权高于一切。在知情权和生命权发生冲突时,应该首先考虑后者。”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务处主任蔡湛宇认为,北京这起事件中,医院的处理从程序上看没有错误,但“也许可以有更好的选择。”
据了解,国外也有术前签字制度,但没有中国这样严格规定必须由病人或者亲属、关系人签字。受访医生称,这和“国外医患关系远没有国内如此紧张”有关。蔡湛宇说,“表面看,术前签字是保障患者的知情权,但实践中,尤其是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,签字权反而成了医院、医生自保的办法,这让医院也很无奈。”
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规定,“医疗机构施行手术、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,必须征得患者同意,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;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,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;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,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,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,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。”
24日晚上,在李小娥暂住的招待所里,她拿出了23日晚写的“起诉书”,部分内容如下:
我女儿李立(丽)云死于北京市朝阳医院(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),原因是没有家属签字导致我女儿死亡。
我请求您们为我主持公道,追求(究)他们的刑事责任,赔偿我们的精神损失……
其一,我认为医院不应该眼睁睁地看着我的女儿走向死亡,很明显只要医生进行手术我女儿就不会死。可他们怎么就见死不救呢?他们为何没有一点人道主义,他们的良心哪里去了?
其二,那个自称是我女儿丈夫的人,很明显是不合法的……最主要的是只要他签字,我女儿就不会离开人世,这是最可恶的事,其性质就是杀人。
她说这是自己写的草稿,具体的起诉事情要等丈夫来京后再决定,25日到医院拿女儿的病历。
“一旦起诉,我们有应诉的义务。”24日下午,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党群部主任谢红峰表示,家属有起诉的权利,但医院现在还没有收到起诉书。如果收到起诉书,医院会按正常程序应诉。
前天晚上,在医院附近的一家饭馆里,李小娥还愤怒地质问了肖志军。
李:医生说没说过再不签字手术就会有生命危险?
肖:医生没说过。
李:你放屁,我问同病房的人了,大家都说医生说了很多次!
李:她每次跟家里要钱,每次给家里打电话,你都知道吗?
肖:知道。
李:那我和她爸的电话你都知道了,为什么做手术不给我们打电话?!
说完李小娥就冲上去拿拳头打肖志军,肖志军仍然双手护着头,一句话也没说。随后两人都趴在桌上痛哭起来。
医疗行为中生命权高于一切
本报讯 (记者任珊珊 通讯员温志勤、宋忠雷)按照现行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当患者命悬一线、无法自主决定是否手术时,必须由家属或者关系人签字。如果家属拒绝签字怎么办?
“现行法规对术前签字的规定,对医生不公平,从根本上说也损害了患者的利益。”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尹春艳说,在关系生死的问题上,不能给掌握专业知识的医生以充分的决定权,却将选择权交给完全是“门外汉”的家属,对患者来说既危险也不公平。
“术前签字保障的是患者的知情权。但我们认为,医疗行为中,人的生命权高于一切。在知情权和生命权发生冲突时,应该首先考虑后者。”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务处主任蔡湛宇认为,北京这起事件中,医院的处理从程序上看没有错误,但“也许可以有更好的选择。”
据了解,国外也有术前签字制度,但没有中国这样严格规定必须由病人或者亲属、关系人签字。受访医生称,这和“国外医患关系远没有国内如此紧张”有关。蔡湛宇说,“表面看,术前签字是保障患者的知情权,但实践中,尤其是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,签字权反而成了医院、医生自保的办法,这让医院也很无奈。”
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规定,“医疗机构施行手术、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,必须征得患者同意,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;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,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;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,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,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,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。”
所属类别:社会百态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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